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手機選單
:::

最新消息

    強化勤休制度宣導 列印
      資料更新時間:114-07-17 08:57 承辦單位:大社區衛生所

   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,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,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,訂定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」於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,就公務員服勤時數訂定上限規範。

    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定:

    1. 每日工時(正常+加班)上限 12 小時,每月加班上限 60 小時。
    2. 為搶救重大災害、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、辦理重大專案業務,每日工時(正常+加班)上限 14 小時,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。因有急迫必要性,且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,不受每日工時 14 小時之限制,惟不得連續超過3日。
    3. 辦理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之每日工時(正常+加班)上限 12 小時,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。

    補休期限:補休假期限應於加班後2年內補休完畢。

    覈實加班、適時關懷:

    加班要件:經指派、法定辦公時數以外、執行職務。

    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,並考量急迫、必要及合理性,應併同檢視同仁當月加班情形,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,並適時關懷,避免超時工作。

    類別:人事
    上版日期:114-07-17
    :::
    ▼關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