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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外燴業者辦理 200 人以上餐飲報備申請表 列印
      資料更新時間:113-07-16 17:21 承辦單位:大社區衛生所 承辦人:鍾禮如

   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8 條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 27 條規定,外燴業 者辦理 200 人以上餐飲時,應 於辦理 3 日前自行或經餐飲業所屬工會或公會,向直轄市、縣 市 衛生局 所 報請備查;其備查內容應包括委包者、承包者、包作場所及供應人數。 經令限期改正,屆期不改正者,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4 條處新台幣 6 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鍰;情節重大者,並得命其歇業、停業一定期間、廢止其公司、商業、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,或食品業者之登錄;經廢止登錄者,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。

    #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8 條
    一、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、作業場所、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,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。
    二、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,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。
    三、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,應向中央或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登錄,始得營業。
    四、第一項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、第二項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,及前項食品業者申請登錄之條件、程序、應登錄之事項與申請變更、登錄之廢止、撤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    五、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,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之驗證。
    六、前項驗證,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驗證機構辦理;有關申請、撤銷與廢止認證之條件或事由,執行驗證之收費、程序、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
    #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 27 條
    外燴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:
    一、烹調場所及供應之食物,應避免直接日曬、雨淋或接觸污染源,並應有遮蔽、冷凍(藏)設 備或設施。
    二、烹調器具及餐具應保持乾淨。
    三、烹調食物時,應符合新鮮、清潔、迅速、加熱及冷藏之原則,並應避免交叉污染。
    四、辦理二百人以上餐飲時,應於辦理三日前自行或經餐飲業所屬公會或工會,向直轄市、縣 (市)衛生局(所)報請備查;其備查內容應包括委辦者、承辦者、辦理地點、參加人數及 菜單。

    ※請檢附本表單及活動菜單於 3 日前送衛生局或外燴地點之衛生所備查。

    類別:食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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