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補助對象:需檢附區公所或社會局暨所屬單位(含街友服務中心)認
定經濟困難並開立證明者。
(一)低收入戶
(二)中低收入戶
(三)其他弱勢 |
二、補助項目:
(一)健保部分負擔:係指健保在保者就醫時,由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代 為收取健保給付範圍之自付費用。(包含門診、急診、住院部分負擔)
(二)住院膳食費:住院期間健保不給付之膳食費用。
(三)掛號費:健保不給付之門診、急診及住院掛號費用。
(四)救護車費:病患因緊急狀況就醫、院間轉診或強制就醫時之救護車費用(含隨車救護人員費用)。每人每年6,000元為上限。
(五)偏遠地區交通費(本市茂林區、桃源區、那瑪夏區、六龜區、田寮區、內門區、永安區、杉林區、甲仙區、東沙島、太平島等9區及2島列為偏遠地區)。每人每年以2,000元為上限。
(六)健保欠費:無力繳納健保費或積欠健保費者,予以協助繳納健保欠費之金額。
(七)無健保身分者就醫時之醫療自付費用(以健保給付範圍為限):係指無健保身分者就醫時,醫療院所依健保支付標準所收取之費用(診察費、藥劑費、注射技術費、檢驗費、X光檢查、電腦斷層費、藥事服務費、護理費、開刀費、特材費等)。
*包括健保合約醫療院所(中醫、西醫、牙醫)之門診、急診及住院 等相關費用。各項補助費用合計每人每年30,000元為上限。
* 補助對象若符合縣(市)醫療補助辦法第2條,依法已受補助者,或政府已依相關規定編列預算執行者,皆不予補助。 |
三、申請攜帶文件:
(一)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(須提供正本核對後,現場檢還正本)。
(二)經濟弱勢證明(本市區公所或本府社會局暨所屬單位開立之經濟弱勢證明,如: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、中低收老人生活津貼、身心障礙生活補助、單親家庭子女生活教育補助、特境家庭子女生活津貼或街友、遊民安置輔導辦法之證明者等其一證明文件者)。
(三)就醫相關費用收據正本或欠費明細(以欠費明細申請者,限於健保合約醫院之就醫醫院申請;已繳費者可於健保合約醫院之就醫醫院或本市衛生所申請。)
(四)於衛生所申請者,審核通過將撥款至申請者指定帳戶,請提供金融帳戶封面影本;於就醫醫院申請者,撥款至就醫醫院,已繳 費者由院方撥付審核通過之補助款。欠費者款項由就醫醫院領,以沖銷欠費。) |
四、受理單位:
(一)本市各區衛生所
(二)健保合約醫院(就醫醫院) |
五、檔案下載或查詢:(請點選以下文字)
(一)申請書
(二)委託同意書
(三)申辦文件檢查表(檢查表不用隨函檢送)
(四)申請流程 |